企业贷款股东是否面临风险传染
温州洞头律师事务所
2025-06-26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规定,股东一般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不承担公司债务。然而,在特定情况下,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,或存在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等行为,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。在此框架下,股东通常不直接因企业贷款面临风险传染,但须谨慎行事以避免例外情形的发生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186条:公司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出资不符合法定规定,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退还所缴纳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,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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